一、持卡停留天數
各經濟體允許APEC商務旅行卡持卡人單次在其境內停留的最長期限不等,具體為:
60天:印度尼西亞、巴布亞新幾內亞、菲律賓、新加坡;
90天:澳大利亞、文萊、智利、日本、韓國、馬來西亞、新西蘭、秘魯、俄羅斯、泰國、越南;
180天:墨西哥。
二、“簽證覆蓋”情況
澳大利亞、新西蘭、巴布亞新幾內亞只允許申請人持一種有效入境簽證,即:已獲APEC商務旅行卡人員如在旅行卡有效期內申請上述經濟體簽證并獲批,其有效期較短的簽證將覆蓋有效期五年的APEC商務旅行卡,導致APEC卡失效。
三、適用范圍
APEC商務旅行卡不適用于:學生、商務人員的配偶和子女、就業(yè)或工作假期情形、職業(yè)運動員、新聞從業(yè)者、娛樂、音樂、藝術界人士等。
四、專用通道
各經濟體均在其主要口岸開設專用通道并予明確標識、為APEC商務旅行卡持卡人提供快速入出境便利。部分經濟體繁忙口岸存在無法高效辦理入出境手續(xù)情況。
持卡人在已獲批經濟體入出境時,須同時出示有效APEC商務旅行卡和申辦時使用的有效護照。部分經濟體會額外要求出示抵、離卡等,具體需出發(fā)前向擬前往經濟體了解。
持卡人在未獲批經濟體或APEC商務旅行卡計劃過渡成員美國、加拿大口岸使用專用通道時,須按要求出示入境簽證及其他文件,否則可能不被允許使用通道,甚至被拒入境。